- - -
1.减等赦免其罪。
减等赦免其罪。《后汉书·朱儁传》:“后太守 尹端 以 儁 为主簿。 熹平 二年, 端 坐讨贼 许昭 失利,为州所奏,罪应弃市。 儁 乃羸服閒行,轻齎数百金到京师,赂主章吏,遂得刊定州奏,故 端 得输作左校。 端 喜於降免而不知其由, 儁 亦终无所言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