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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1954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规定的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,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,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。
1954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规定的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,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,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