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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谓将私房财产﹑奴婢作为各房公产。
谓将私房财产、奴婢作为各房公产。 南朝 梁 任昉 《奏弹刘整》:“ 刘氏 丧亡,抚养孤弱,叔郎 整 ,常欲伤害,侵夺分前奴教子 当伯 ,并已入众;又以 钱婢 姊妹弟 温 ,仍留奴自使。” 南朝 梁 任昉 《奏弹刘整》:“ 整 兄弟后分奴婢,唯餘婢 緑草 入众。 整 復云 寅 未分财赎 当伯 ,又应属众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