红本hóng běn
(1). 明 代宦官 刘瑾 专权时,奏章都为两份;先具红揭送 刘瑾 ,名红本;然后送交通政司,名白本。《明史·宦官传一·刘瑾》:“章奏先具红揭投 瑾 ,号红本,然后上通政司,号白本,皆称 刘太监 而不名。”
(2). 清 制,凡内外进呈的本章,经皇帝裁定后由内阁用朱笔批发,称红本。见《清会典·事例十四·内阁职掌》。 清 龚自珍 《上海张青琱文集序》:“ 嘉庆 二十一年,治河方略馆内阁,借 顺治 朝及 康熙 初红本备考核,馆不戒於火,红本燬,嗣是内阁求 顺治 典故难。” 清 昭槤 《啸亭续录·批本处》:“凡本章,大学士票拟上,经上批览毕,即交该处用 清 字批示,然后交付内阁学士,恭録圣旨发抄……俗谓之‘红本’云。”